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委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仍应由委托方和提供方共同承担。
(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督促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能由班组整改的应当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
4.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五)企业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四、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企业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
(二)高危企业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依法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不足部分在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
(四)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3.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4.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5.其他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三)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3)
(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1)